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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4-30 19: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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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yima在2006-4-26 13:52:48的发言:
1、2赞同。
6、7、8属于意符的表达设计,我还没考虑,觉得这和意类设置基本无关。
3不是很明白所指。比如说,一个意类用来表示用手做的动词,这样应该是可以的吧?
4基本不赞同。
5不反对也不赞成,因为它是自然派生的,根本不用考虑就会产生这种效果。
6、7、8雖屬義符的表達設計, 但是它對義類設置仍有一定的潛在影響。就高效原則言, 基於義符存在優劣之分, 那麼義類的大小亦應有別。就易閱原則言, 基於義符太多必然導致形體相近, 因此義符形體亦是節制義類數量的一個因素。就一致原則言, 若義符的形音義均有一致性, 就能有效提高明確性。
3比喻言之, 一個義類用來表示右手右腳做的動作, 另一個義類用來表示左手
左腳做的動作, 這種義類劃分的實質意義就極小。
4與5二者均是3的補充原則。在明確原則經由意義原則達到適量原則的過程中, 意義原則不可能是100%確定的。在這種情形下, 就須以理解原則(包含對立性)和繼承原則(包含關聯性)來判定。
5的"概念"是自然派生的, 但是它的"義類"並非自然派生的.
5的"概念"是自然派生的, 但是它的"義類"並非自然派生的.
[ 本帖最后由 郭致平 于 2006-04-30 19:28:1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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