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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言论坛] 【站务】请各管理员到这里来制定中国语言论坛站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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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2 18:18: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第一类 论坛安全   
第1条 作者对发表信息的行为和发表的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2条 不得发表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涉嫌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尺度由管理员掌握 )

第3条 不得发表带有宣传邪教、宣传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以及影响本站声誉的文章   

第4条 不得讨论和鼓吹各种违法活动,不得教唆他人进行违法活动   

第5条 不得宣扬极端民族主义(包括但不限于法西斯主义)和各种沙文主义,不得使用冒犯民族和种族、族群的污辱性语言,不得提倡对任何民族、种族和族群及其文化进行任何层面上的清洗
   
第6条 禁止张贴、转帖和传播任何具有污蔑、诽谤、诋毁、污秽、黄色、辱骂性质的言语和图片 张贴淫秽最基本的衡量标准就是严禁露点图片或该类图片的联接,违反者将受到封闭账号的处罚

第7条 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用于商业用途,发布商业广告,不得在本站未经认可的情况下利用本站传发含商业性质的信息   

第8条 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网络赚钱、变相传销等涉及经济内容的信息   

第9条,转载本站以及论坛原创内容时请保留出处

第二类 论坛秩序   
第1条 保护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准张贴和使用含有他人隐私的内容   

第2条 不得骚扰伤害他人,不得在帖子中语气明显不当,引起对骂   

第3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污蔑和诋毁论坛和网站,不得在论坛以及留言中攻击管理员   

第4条 不得口出脏字(即使没有针对某人),不得在言语中带有挑逗和涉及性方面的言语。此条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论坛的公开区域和个人信息中心的留言

第5条 不得发表过于血腥或暴力的文章或图片 特别禁止张贴观看后使人产生不良反应的图片

第6条 凡是对管理员处理不服者,严禁在无关板块发帖讨说法 可通过短消息与当事管理员理论,也可在论坛站务板块提出申诉。

第7条 用户名中不得使用除汉字与英文,数字以外的其他特殊符号(如空格)。不得申请和使用违规(如带有政治倾向,色情倾向,冒名倾向,带侮辱性质,违背基本公德的等)用户名。凡违反前述规定的用户名在任意时刻都可能被无条件删除,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三类 发表言论 附案例

第1条 不得发表毫无意义的帖子或回帖,以及完全由表情符号或者其他符号构成的帖子。包括但不限于夸官帖、表情帖、捞分回复、路过回复、顶帖等
终于晋升了!捞一分!我顶!路过!

第2条 不得发表虽然有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没阐述原因的极其无聊的跟屁虫应声筒式的回帖
对!赞同!我也这么想!我不同意!你说的不对。
好棒呀!你的言论好精辟呀!你的你的图太难看!
爽!酷呆了!

第3条 不得发表答非所问的帖子,或者回答含糊不清的帖子
问:哪里可以买到这本书?
答:书店!

第4条 不得发表以聊天形式存在的帖子,不得用论坛讨论个人私事(因为已经提供个人留言)
你们今天晚上要去哪里吃饭?
哎呀,桃子说她生病了不能来说!
我怎么和老兄联系呀?您的电话是多少?
某某人,你给我进来!

第5条 不得刷屏式的转载网上随处可见或者容易购买到的杂志书籍上的文章和照片(即使没有版权问题)。特别禁止直接从GOOGLE等搜索引擎转载链接全文

第6条 不得连续发表同一内容或是实质上为同一内容的帖子或者回复  

第7条 不得发表任何形式的刷屏式的回复   

第8条 不得把结构上本来完整的话语或者有内在联系的问题人为的分成几个帖子发表   

第9条 不得在多个版块发表相同内容的帖子,或者与版块内容不符的帖子   

第10条 严禁张贴美女图(包括但不限于清凉图);严禁张贴黄色笑话和谜语(包括但不限于荤底素面和荤面素底)

第11条 禁止其他类型的恶意灌水(尺度由各区斑竹掌握)

第四类 处罚规定
第1条 上述条文中已明确处罚内容的条文(如第一类第7条)不包括在此类规定中。

第2条 处罚分锁贴、删贴、警告、禁言、封闭帐号。

第3条 禁言和封闭帐号将在论坛站务板块由管理人员讨论后决定,并以论坛公告形式公示。

第4条 凡违反第一类 论坛安全 的帖子将被立即删除,发帖者将被警告。若屡犯,该区斑竹应在论坛站务板块提出禁言和封闭帐号的动议。

第5条 凡违反第二类  论坛秩序的帖子将视情节锁贴或删贴(由各区斑竹决定)。情节严重和屡犯者将被警告,该区斑竹亦可在论坛站务板块提出禁言和封闭帐号的动议。

第6条 凡违反第三类 发表内容 的帖子将被删除。

第7条 与板块主题无关的主题将被移到谈天说地板块并不加特地通知。

[ 本帖最后由 tiyz 于 2005-10-20 13:29:24 编辑 ]
發表於 2005-10-13 10:51:40 | 顯示全部樓層
各位管理员,大家可参考北大论坛的管理条例制定本论坛的站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我们论坛更好的发展,现在该制定一整套规范性的管理章程了。

北大中文论坛管理条例(试行)

一、总则

1、北大中文论坛依托于北京大学中文系网络服务器,其发展目标是营造中文各专业网上交流空间,部分承担宣传北大中文系的职能。目前论坛以中文系及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为中心,偏重专业学习与学术讨论、学术信息交流,兼顾文学创作、语言文字及文艺爱好者的需要。
2、用户不得在论坛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言论。
3、请选择合适的版面发表文章并遵循各版面具体要求。
4、请遵守网络礼仪,尊重他人。在发言时自觉维护网络公共空间,聊天式的私人交流请采用短消息进行。
5、论坛内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立场;作者文责自负,需要为其言论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6、凡在讨论区注册并发表文章者,均视为已同意上述规定。版务人员有权删除与条例及版规不符的文章,保留封禁及删除其帐号的权利。
7、论坛有权根据以后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条款修改。
8、对论坛的建设、管理等方面如有疑问,请与管理员或相应版主短信沟通,也可在站务交流区提出。

二、版面设置及治版原则

1、版面设置
(1)北大中文论坛版面分为学术、专题、原创、本系四个区。
(2)学术区依据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专业方向设版,目前包括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古代文学、汉语语言学、古典文献学、语音学、比较文学、文艺学、中文信息处理等版。
  在学术区新开主题必须有一定的学理,谢绝无准备之发言,达不到水准者将被删除;转贴论文时请尊重版权注明出处。
(3)专题区在中文及相关专业范围内,视需要开设版面。目前设有文学艺术漫谈、语言文字漫谈、中文专著期刊、学术动态、影视艺术、汉语词汇学、对外汉语、语文教育等版。与学术区存在交集的版面鼓励自由随意式的发言。
(4)原创区偏重文学创作,以文类设版。目前设有现代诗歌、旧体诗词、小说、散文四个版面。
(5)北大中文(本系)区“课程变动通知”由本系教务负责;“网上课堂”面向全系教师,为教师张贴提纲、与学生交流的场所,因部分课程需要在线提交作业,有一些版面实行实名制,不属公共版面。
  “学习与考试”版提供本系招生信息,并为方便网友交流设学习子版。
(6)版主专区不属公共版面,只向版务人员开放,供版主交流。
(7)请用户遵重本论坛定位,不符合本论坛发展目标(参版规总则第1条)的话题请到互联网上其他社区进行交流。
2、治版原则
(1)本论坛主要交流中文专业及相关研究领域、文学创作等方面的话题,谢绝无学理的政治言论。为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鼓励用户发布原创文章。
(2)经营版面由版主全权负责,但不应偏离论坛发展目标。
(3)版主如需对版面进行结构性调整,如增设子版等,必须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

三、用户管理条例

1、用户注册
(1)用户账号
用户账号(或签名档)含有不雅含义、影射模仿使用古今中外名人姓名字号、恶意模仿他人帐号、模仿系统帐号者,一经发现,禁止其发帖权限或删除其帐号。
(2)用户资料
用户的填写的个人资料受论坛保护一律不公开,除非依照相应法律程序并获得管理小组批准后方可接受资料查询。对于用户言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论坛不予保护。
为了今后进一步的沟通及享受论坛发展带来的便利,请注册真实信息并在发生变动时进行更新。
如用户个人资料不真实,论坛有权限制该用户的浏览、发帖权限。
(3)会员等级
新手入门:积分1 星星数1
初级会员:积分20 星星数2
中级会员:积分100 星星数3
高级会员:积分500 星星数4
五星会员:积分1000 星星数5
黄金会员:积分2000 星星数6
某些版面只向达到一定级别的会员开放。
(4)注册用户账号使用
论坛用户账号代表用户个人,用户文责自负,因用户发表文章或者其他论坛交流方式引起的法律纠纷,论坛不予承担责任。
请用户保管好个人注册帐号及密码,为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建议不要多人公用或转借、转让帐号。因盗用账号引起的法律纠纷,论坛不承担责任。
2、用户发帖
(1)不得在论坛发表空洞无物的灌水文章,发文时请遵循各版面的具体要求。
(2)为保障论坛其他合法用户的权利,注册用户无论发表文章、短消息交流还是在自己的昵称、签名档中,均不得含有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性的言辞或引起多数用户反感的内容。
(3)相同或相近内容文章一周内在本站各版面张贴或者转载2次或2次以上,被认定为一文多发。一文多发的用户视情况将受到封禁发表文章权力一周以上直至删除帐号的处罚。对商业性质的广告将从重处罚。
(4)用户不得使用其帐号从事合法的或非法的商业行为,或公然在版面上发表猥亵、色情内容、诽谤性言论、歧视性言论(如涉及种族、性别、宗教、残障人士等)、反政府言论或其他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不适当言论。如果违犯上述情形,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至相应的权限封禁的处罚;情况严重者给予删除帐号的处罚。
3、用户积分
(1)用户发帖、回复一次增加1个积分;
主帖文章被加入精华区增加10个积分;
发帖回复被删除,减少1个积分;
(2)版务人员及在线学者有评分权限(区间:加3分至减3分)。
(3)积分0分以下不能下载附件;某些版面可设置为达到特定积分数才可访问(另行通知)。
4、违规处罚方式
(1)警告:提醒违规用户注意遵守论坛规则,对于多次提醒仍不遵守者,论坛可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2)限制发帖权限:只能浏览,不能发帖回复。用户在被禁发帖一周后可向系统管理员发Email提出解封申请。
(3)禁止ip访问:一般只禁止单个ip的访问,情况严重者封闭整个B段子网ip访问权限。
(4)删除用户:严重违反论坛管理条例,可删除违规用户账号。

四、版务人员及权利、义务

1、论坛版务人员
(1)论坛版务人员分系统管理员、管理员、版主。
系统管理员负责硬件及软件维护,管理员组成的管理小组负责协调论坛各项工作,以上两类人员任免由中文系决定。版主如对管理员工作有异议,可在版主专区提出。
(2)版主数目
各版版主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如已满三个仍有增添人手的需要,可在相互交流后向管理小组提出。原则上版主不兼任,兼版需经管理小组认可,兼任主版数目不得超过二个,在自己所在的主版下兼任子版版主不算入兼版数目。
2、版主申请与任命
版主可由申请与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具体措施如下:
(1)用户申请版主必须在所申请版面发贴超过200个。为了更好地为网友服务,学术区版主必须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具备治理所申请版面的时间与能力,待人诚恳热情,并遵守管理条例对版主的各项要求。
  申请版主必须提交一份治版构想,所有版务人员参考申请人治版构想、以前发文质量、参与程度及现任版主意见后在版主专区发表自己的意见。申请人赢得三分之二以上版务人员认可即当选版主,版务人员弃权数目不列入分母。请版务人员在表达意见时秉持公心。
(2)未达到发贴要求的用户或非注册用户须经在任版主推荐,在任版主将候选人个人简历及治版构想提交至版主专区,经三位以上管理员认可即当选。
3、版主权利
(1)在任版主均可向系统管理员申请一个北大中文免费邮箱(20兆空间,5兆附件,支持POP;如因服务器系统更动等原因有变动,另行通知);
(2)享有推荐所有版块新版主的权利,享有评定网友版主申请的权利;
(3)在本版版面编辑及治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4、版主义务
版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否则视为不称职。
(1)除“本系”区之外的各区版主,每周在本版发帖不应少于5个,长短不限;新开主题或者以回复带动讨论均可,鼓励原创。这是一项比较低的指标,最好能与版主兴趣及热情相结合。
(2)所有版主尽量做到隔天能上线一次,每周保证2小时的在线时间;发现版面问题时应及时以关、转、并、删、移等方式清理。
(3)若因事超过一周不上站,请提前请假,并及时销假。事假不得超过四周,病假不得超过八周;
(4)版主不得利用北大中文论坛版主身份进行有损于北大中文声誉的活动,不得擅自利用版面进行经营活动,也不得擅自代表北大中文论坛对外活动。
5、版主免职
凡出现以下情况即可取消版主职务:
(1)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2)无故不上站达一周者,即可认为自动辞职;
(3)因个人工作重大失误,或个人工作风格与整个论坛方向存在矛盾并影响正常版面秩序,由管理小组解除版务。
(4)每周发贴不到五个,持续两周以上。
取消版主职务后三个月内不得申请版主。因后三项取消版主职务,不再保留进入版主专区;因第一项取消版主职务,保留一个月进入版主专区。

附一: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http://www.pkucn.com/viewthread.php?tid=19478

附二: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附三:
用户帮助手册
http://www.pkucn.com/faq.php

[ 本帖最后由 管理员小组 于 2004-04-17 23:36:00 编辑 ]  

2004-3-27 23:16 #1
發表於 2005-10-13 10:55:18 | 顯示全部樓層
以下是北大论坛的补充性规定:

RE:北大中文论坛管理条例(试行)

补充规定:
1、见习版主拥有正式版主的所有管理权限。
2、见习期为1个月,根据见习版主表现,管理员可对见习版主的见习时间做上下半个月的弹性调整。
3、见习期满由管理员小组作出评估,决定见习版主是否继续留任。
4、见习期间或期满,见习版主有权提出辞去见习版主职务。

[ 本帖最后由 乘风破浪 于 2005-10-13 10:57:26 编辑 ]
發表於 2005-10-23 17:01:09 | 顯示全部樓層
同意将“北大中文论坛管理条例”试行一段时间,以后有需要改动的地方,再将提交的问题讨论一番,最后拟定出一个正式的来。
發表於 2005-11-3 01:38:18 | 顯示全部樓層
论坛的维护,自觉是第一位,如果大家以诚相待,不搞恶意诽谤和破坏,这些条例都是没有用的。
但是如果有人擅自捣乱,危害群众和论坛建设,各种论坛规则都是可以借用的,因此《北大中文论坛》的规则也是适用于本论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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