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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全球第一部《客家基本法》在台湾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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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6 14:51: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http://www.hakkaonline.com/xspace/?action-viewnews-itemid-3628
台湾
“行政院”2009年10月22日通過《客家基本法》草案,這項草案包括有明定客家人口達到三分之一以上的鄉鎮市區,應該要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與文化的傳承,以及明定台湾级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培育客家公務人才等內容。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該項草案在推動各項重要政策,建立制度性的規範,也落實了馬英九「牽成客家、繁榮客庄」的政見。

《客家基本法》内容:


第一条:
       为落实宪法多元文化之精神,传承与发扬客家语言文化,繁荣客家地区,提振文化产业,建立共存共荣之族群关系,特订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客家人:系指具有客家血统或者客家渊源、熟悉客语、深受客家文化熏陶,且高度认同客家,并自我认定为客家人之人。
         二、客家族群:系指客家人所组成之群体。
         三、客语: 系台湾语言之一,泛指四县、海陆、大埔、饶平、诏安等客家腔调,及独立保存于各地区之习惯用语或因现代语汇的加入而呈现之各种客家腔调。
         四、客家人口:系指本条第一项客家人之定义下统计之人口。
         五、客家事务:系指以增进客家族群于公共领域之文化权、语言权、传播权、历史诠释权、参政权、经济权及公共行政等面向族群平等性、族群文化发展及认同等与客家族群有关之公共事务。

第三条:

         行政院审议、协调本法相关事务,应设置推动委员会,由行政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员召集之。   前项推动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由客家学者专家及客家领袖代表担任,其组织另以命令定之。

第四条:
         政府应落实尊重多元族群之意旨,客家在台湾政府机关(构)及台湾最高立法机关应有合理比例之代表权。

第五条:

         政府应召开全台客家会议,研讨、协调及推广全台性客家事务。

第六条:

         政府政策制订应尊重客家族群之意愿,并保障客家族群之权利与发展。

第七条:

          客家人口达百分之十以上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客家事务专责单位,其余之县(市)政府得视实际需要,设客家事务专责单位或专人,办理客家事务。客家人口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之直辖市、县(市)政府之客家事务专责单位,应成立跨部门整合会报;行政院定期召开相关部会首长会议,协调整合客家事务,其实施另以命令定之。

第八条:

         客家人口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之乡(镇、市)应列为“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加强推动客家语言文化之传承及发扬。 前述地区之公教人员应取得客语努力认证资格,并列为其考评之一。 “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之设置及推动事项另以命令定之。

第九条:

         政府应于台湾最高级别考试增订客家相关类科,以因应客家公务之需求。

第十条:

         政府应建立客语研究中心,办理客语研究认证及推广,并设立台湾客语资料库,以提供客语复育传承、研究发展、文字化、教育与人才培训等运用。客语研究中心之设置及推动事项另以命令定之。
第十一条:

          政府应推动公事语言制度,于机关、学校、公民营机构、医疗院所、法院监所及大众运输工具等公共领域,提供客语播音及翻译服务,落实客语无障碍环境。

第十二条:

         政府应提供奖励措施,并结合各级学校、家庭与社区推动客语,发展客语生活之学习环境。

第十三条:

         政府应保存、维护与创新客家文化,并设立“客家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培育专业人才,辅导客家文化产业之发展。前项基金之设置、管理及运用办法另定之。

第十四条:

         政府应积极奖励客家学术研究,于大学学校院及台湾级客家博物馆设立客家学术研究机构,发展与厚植客家知识体系。



第十五条:

         政府应保障客家传播及媒体近用权,办理及评监客家电视及全台性客家广播电台

第十六条:

         政府应积极推动全球客家连结,建设台湾成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与研究中心。

第十七条:

         政府应订定“台湾客家日”,以彰显客家族群对台湾多元文化之贡献。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發表於 2009-10-26 16:06:26 | 顯示全部樓層
不错嘛,台湾人比大陆人宽容多了,不过更重要的是政客们要靠人民的选票,你公仆不听我人民的呼声要求,我就不选你了,哈哈。人民最大。
發表於 2009-10-26 20:54:27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就是民主的真意
發表於 2009-10-26 20:59:08 | 顯示全部樓層
那是马英九用来收买客家人的选票的
發表於 2009-10-26 21:02:23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只不过是一种政治伎俩罢了,年底台湾要选举县市长,马英九想收买客家人的选票。台湾客家人比较多的地方有苗栗、新竹、桃园、台东、花莲。反正南部几个铁定选绿营的县市是铁板一快,国匪党根本无法进入,那他就去收买客家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好了。
發表於 2009-10-26 21:20:07 | 顯示全部樓層
国匪党 客家人都哈北哦。 这也是现台湾民主的困境。 无论上层还是下层,不但cina 化未去尽 反而被进一步的支化。 所以支化的百姓才会选出一个支化的政党。千辛万苦得来的民主要被毁于一旦!所以,要民主,必去支!
發表於 2009-10-26 21:23:29 | 顯示全部樓層
老实说,我不认为台湾社会真的就很完善了。

首先他的市县长官选举,甚至是村镇长官的选举,居然是4年才选一次的,这样这些市县长官实际上在党派利益和民众利益之间他们就更倾向于党派利益:反正要4年才能选一次,4年任期内没犯什么错误谁也不能让他下台,而只有党派才能支持他往政坛更高一步前进,那么自然是党派利益优于民众利益的。这方面完全可以对比美国的制度,大部分美国地方政府的官员都是1年选一次的,这样他们为了连任,在任期里就必须时刻听从民众的言论,为民众办事,因为只有民众可以把他继续选上去。

其次,台湾所有的立法机构,不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都是一院制的,这就造成了一些恶果。比如陈水扁为了收买屏东的选票,竟然在屏东那么小个地方盖了两个机场,结果两个机场基本上闲置。其实屏东那么小,到高雄又那么近,直接使用高雄机场就可了,高铁造到高雄(左营)以后屏东机场自然要被废弃。
这其实暴露出台湾政权结构中的一个问题,一是政府权力太大,居然随随便便就盖了2个机场,其次,一院制无法抵制人民一些非常无理的要求。人民虽然是当家作主的,但这个主人并不见得总是很明智的,而是经常会犯错误的,这就需要有一种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时候还能有一种修复这种错误的机制,这个机制就把立法机构搞成参、众两院,并且所有的议案必须净过两个立法机构都通过才能成为法律。
同样的,这方面台湾的情况也可以跟美国比。美国所有的法律必须经过参、众两个立法机构通过才行,单有一个立法机构通过是无效的,并且美国总统本身有一定的抵制国会的力量。1789年法国爆发革命时,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要求美国政府帮助法国、抵制英国,这时候美国制度对于修正错误的能力就体现出来了,华盛顿坚决顶住国内的压力,绝不同英国为敌。那时美国还无力与英国为敌,1812年战争的惨败就是证明。当时美国人骂华盛顿市卖国泽、美奸,不过历史证明,不和英国为敌是个明智的决定。因此,像台湾的政客这样开选举支票的现象,在美国要比在台湾少见。陈水扁时代台湾制度的缺陷已经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而马英九继续向客家人开这种支票,将来也是难免要吃苦头的。
發表於 2009-10-26 21:49:21 | 顯示全部樓層
提供一个美国政治的实例,看看美国跟台湾有什么不一样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xxsb/543657.htm
美国怎样监督地方政府官员
□高新军

2002年至2003年,利用在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做访问学者的机会,笔者实地考察了美国麻萨诸塞州的地方政府运作。其中,美国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监督制度给笔者留下的印象非常深刻。

美国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几乎是复制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果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来理解美国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是最方便不过的事。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深深地影响了美国政府的组织结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是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由此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在地方政府中,选民、市长或市政经理(行政长官)、市政理事会(立法机构)也是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由此形成合理的政府治理结构。选民们投票选举出市政理事会、市长或镇会议的代表,并由他们去聘用市经理或镇经理,由他们对市政的日常事务行使管理权。有关市镇的重大事项,要由市政理事会或镇会议讨论决定,市经理或镇经理则必须对市政理事会或镇代表会议负责。美国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包含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基本的经济社会形态,它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政府组织形式必须与之相适应。

地方政府重要部门的领导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于地方政府运作的是公共财政,使用的是公共权力,花费的是纳税人的钱,照顾的是公共利益,所以,美国地方政府的组织人事安排,并不完全是照搬以利润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有其自身的特点。美国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最大的不同,在于地方政府中不仅州长、市长和理事会成员必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且,政府的重要部门的领导人如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人等也必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而不是由州长、市长和理事会任命。

没有听证就没有决策,重大事项交全民公决,决策中注重程序公正原则和保护少数原则。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州、地方政府3级架构。在地方政府的日常决策中,选民可以利用其所在的非政府组织,出面参与政府的决策。这明显得益于美国民众的自组织水平比较高,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各种非政府组织中的一员。他们也可以参加各种听证会,自由旁听地方政府的任何会议,并在允许的情况下公开在会议上发表自己的观点。美国地方政府的决策必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听证,然后交于代表会议或市政议会进行表决,重要的决策还必须交于全民公决。尤其重要的是,即使一项决策最后经过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决议实施中可能会有利益损失的选民,仍旧可以提出新的修改意见和提出新的利益损失补偿办法,要求地方政府予以考虑和解决。

地方政府官员任期不长,每年都有部分改选。美国人认为,民主选举是政治制度建设中最基本的内容,行政体制中最为关键的是政府成员的产生方式,产生方式决定了政府成员对谁负责的价值趋向。民主选举既体现了对政府成员的一种约束,又体现了公民的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在美国,与经济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相适应,在政治领域中则存在着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老百姓手中的货币是他们的选票,由他们来决定企业在市场中的生死存亡。在政治市场,政治家的命运则是由选民手中的选票来决定的。直接选举是美国地方政府自治的基础,在美国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个经常进行的工作。美国的政党就是为运作选举服务的。在制度设计上,美国政治家的任期都不很长,因为那样选民对政治家的控制力将被削弱,政治市场的作用也会被削弱,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

美国国会的众议员任期只有2年,要想连任,就必须从任期开始就在选民身上下功夫。美国总统任期为4年,但是在他任期一半的时候,要进行一次中期选举。2002年美国的中期选举要改选2/3的州长、一半的众议员和1/3的参议员。这种中期选举一向被认为是对现任总统的民意测验。地方政府就更是如此。这样做的好处是每年都有选举,选民们也每年都有机会通过选举表达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

民众的自组织水平高,已对地方政府官员形成了制约之势。一般来说,单个选民与政府和政治家对话,是决不会占有什么优势的。但组织起来的选民和处于非政府组织中的选民与政府和政治家的对话就完全是另一个概念了。美国的社区一般都有很多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经商者可以加入商会;教师有教师工会;公务员有公务员工会;还有警察工会;消防员工会;环保人士有环保组织;残疾人有残疾人的组织;体育爱好者也有自己的协会;其他如动物保护组织;少年足球协会;舞蹈爱好者组织;还有各种各样的同学会、退伍军人协会、基金会、教会组织等等,可以说,社区内的选民都属于这些非政府组织中的一个,有的还是几个非政府组织的成员。这些组织有自己的利益倾向,通常可以用同一种声音与政府和政治家对话,要求他们倾听自己的声音。这些声音对选举的影响是很大的,任何一个政治家都不可能无视这种力量的存在。同时,在地方政府讨论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时,他们作为一个团体的力量也会影响和左右讨论的最后结果。

政府运作公开透明,民众参政、议政渠道多。美国地方政府的行政透明度高,美国地方政府所有的会议都是公开进行的,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选民可以自由参加旁听;在政府办公楼的秘书办公室和经理办公室里,任何人可以拿到和索要到任何需要的材料、所有政府部门的电话、上下班时间、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整齐齐备。不仅州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联系方式一应俱全,甚至还有美国总统布什的联系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美国地方政府的透明度是建立在自治和直接民主的基础上的,是自下而上的。在制度设计时,政府的权力就是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选民的选举权相互制约;民选的官员在对选民负责的同时,还要接受来自民间和各种相互制约的机构的监督。这种负责、制约和监督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并被设计成了一系列法律的程序。然后,大家都必须按照这个程序办事,违反了它,就是破坏了民主的程序,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制度设计到位了,制约和监督才能够真正起作用。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自治的基础上,建立在选民拥有最终的决定权的基础上,才是有效的。
發表於 2009-10-26 21:58: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有几个出突的特点可以讨论一下:
(1)官员的任期。
其实官员任期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官员对选民服从的程度,如果官员是终生制的、谁也无法把他赶下台的,那么这种就人等同于专制帝王,他把人民全都看成是他的奴隶。美国官员的任期更短,因而美国的官员比台湾官员更服从民众。

(2)政府权力
要分散政府权力,美国人有一种很聪明的办法,据说这种制度在世界上其他地方还没实行过。这种办法就是,把一个政府拆成几个平等的部门,实际上也就说有好几个互不隶属的政府进行统治,而不是只有一个政府对人民进行统治。原文对美国人的这种做法是这样描述的:
于地方政府中不仅州长、市长和理事会成员必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且,政府的重要部门的领导人如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人等也必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而不是由州长、市长和理事会任命。
假如在我们的国家,如果有人对你说财政局不必听市长的,你一定感到很奇怪,但是在美国(特别是新英格兰地区)就是这样的,财政局长和市长是平级的官员,两者都对选民负责,并且选民随时可以撤换他们(不需要立法机构或者司法机构的批准) 。
發表於 2009-10-26 22:12:31 | 顯示全部樓層
對政府的限權一直是政治學的核心部份,個人是絕對支持弱政府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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